河海大学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并公布了《河海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学院、系党委(总支)副书记和分团委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同时也是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专职辅导员同时纳入教师岗位系列聘用和管理岗位系列聘用;实行辅导员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专职辅导员队伍。
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学校在教育部核准的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辅导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按需设岗、优化结构,坚持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优化配置专职辅导员队伍。
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办法为:在教育部核准的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总量范围内,根据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总量,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聘用时,其层级结构比例和岗位层级内部各等级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同教师岗位,辅导员纳入管理岗位聘用时,其职级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同管理岗位;全校集中、统一设置各学院、系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岗位的基本职责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履行受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课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及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公民道德等各种专题教育;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的建设,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好帮困助学、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组织大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等活动,参与处理涉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实践)教学、素质拓展教学、人文素质课教学等本科教学工作,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论著,积极争取相关的科研项目。
辅导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养、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辅导员岗位的聘用程序为:学校向校内外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全校各单位招聘各级辅导员岗位数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拟应聘各层级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应同时提出纳入教师岗位系列聘用和纳入管理系列聘用的对岗应聘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各单位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资格审查组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结论;各单位岗位聘用委员会对照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等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形成推荐意见,报学校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或管理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进行评议;学校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或管理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发展潜力、能否胜任申报岗位职责进行评议,形成聘用意见并进行公示;学校聘用委员会审定各级辅导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和聘用合同,由校人事处处长签发确认同意聘用人员文件,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办法》还对应聘各级辅导员岗位的具体条件、受聘辅导员的年度考核以及续聘、解聘、晋级、奖惩及岗位调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学院、系党委(总支)副书记和分团委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同时也是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专职辅导员同时纳入教师岗位系列聘用和管理岗位系列聘用;实行辅导员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专职辅导员队伍。
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学校在教育部核准的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辅导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按需设岗、优化结构,坚持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优化配置专职辅导员队伍。
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办法为:在教育部核准的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总量范围内,根据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总量,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聘用时,其层级结构比例和岗位层级内部各等级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同教师岗位,辅导员纳入管理岗位聘用时,其职级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同管理岗位;全校集中、统一设置各学院、系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岗位的基本职责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履行受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课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及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公民道德等各种专题教育;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的建设,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好帮困助学、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组织大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等活动,参与处理涉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实践)教学、素质拓展教学、人文素质课教学等本科教学工作,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论著,积极争取相关的科研项目。
辅导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养、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辅导员岗位的聘用程序为:学校向校内外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全校各单位招聘各级辅导员岗位数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拟应聘各层级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应同时提出纳入教师岗位系列聘用和纳入管理系列聘用的对岗应聘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各单位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资格审查组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结论;各单位岗位聘用委员会对照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等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形成推荐意见,报学校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或管理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进行评议;学校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或管理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发展潜力、能否胜任申报岗位职责进行评议,形成聘用意见并进行公示;学校聘用委员会审定各级辅导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和聘用合同,由校人事处处长签发确认同意聘用人员文件,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办法》还对应聘各级辅导员岗位的具体条件、受聘辅导员的年度考核以及续聘、解聘、晋级、奖惩及岗位调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