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河海大学日前印发了《河海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并开始接受毕业生申请。
  《办法》规定,凡全日制本科、硕士、第二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即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以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国家对获得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
  《办法》还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主动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同时,毕业生应主动向学校返还国家已为其代偿的资金,由学校代为上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而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据悉,国家规定每校每年的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人数不超过当年获得贷款人数的5%,而农、林、水、地、矿、油以及师范、民族、航海等高校可提高到8%,因此河海大学的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人数将多于一般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