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权利、加强教育的有益尝试--河海大学首次学生申诉听证会纪实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近年来各高校纷纷制订了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以给因违纪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学生进行申诉的机会。河海大学也先后制订了《河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河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听证暂行规则》。12月19日下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申诉人程修(化名)的申请,召开了首次申诉听证会。
    程修原为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常州)2003级学生,因在今年6月17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前,从家乡吉林省购买了20只可接收手机信号的微型无线耳机,高价出售给多名同学,并许诺考试时提供答案,而被学校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程修对此处理不服,遂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成立五人听证小组: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陈德奎,校团委书记王培君,校监察处副处级纪检员丁寿祥,教师代表、法律系教师徐军,学生代表、校学生会主席柳春娜。被诉人为校学生处副处长陆国宾,常州校区保卫科副科长郭天波。
    听证会会场挂着“学生申诉听证会”的横幅,安排了听证小组成员席、申诉人席、被诉人席、证人席和旁听席。
    听证会开始,首先由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接着由主持人介绍听证小组成员及听证会程序,并核对申诉人、被诉人身份,申诉人、被诉人均对对方身份和听证小组组成人员没有异议。
    听证会的第一阶段是调查阶段,首先由申诉人陈述违纪经过和申诉请求。程修承认自己购买及高价卖出微型耳机的事实,但认为主观上是为了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客观上在考试前就协助学校收回了所有卖出耳机,并未在考场作弊,且退出非法所得,还有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因此学校处理过重,请求改为留校察看处分。被诉人也对程修的违纪事实作了陈述,认为程修不仅购买了耳机,而且实施了有组织的作弊,即将耳机批发给同学倪虎(化名),再由倪虎高价卖给其他同学;要另一同学林文(化名)提供答案,发送给买耳机的同学。作弊未遂是因有人举报而被学校及时查处。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一条第4款“组织、参与团伙作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作弊;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而程修作为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准确、适当的。
    主持人根据双方陈述,概括了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程修的行为是否构成作弊及严重作弊?二是程修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三是程修提出的重大立功表现是否成立?双方对此概括均无异议。
    听证会进入第二阶段即举证阶段,双方均未另请证人出席。
    被诉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说,申诉人在6月16日的交代中,承认自己以每只50元的价格购买了20只耳机,以每只150元卖给倪虎17只,倪虎卖给其他同学每只300元;又将买耳机同学的手机号码告诉林文,让林文获得答案后直接发给他们;同日林文的交代中承认有此经过,并向程修提出要1000元的酬劳;同日倪虎的交代亦与程修、林文的交代一致,因此已构成团伙作弊即严重作弊。被诉人将以上三份交代材料交听证小组,再交申诉人辨认。程修承认是自己所写,但认为由于当时心情紧张,思维混乱,因此用词不准确。针对这一说法,被诉人又以申诉人于6月20日和23日的补充交代材料作了进一步的举证。
    被诉人接着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举证说,受此事件牵连,除程修外,还有18名同学受到了纪律处分,其中开除学籍1人,留校察看2人,记过1人,严重警告14人,因此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被诉人将所有处分决定交听证小组及申诉人验证。程修辩称,我本不想在校内卖,因此只到常州大学城贴了广告,是倪虎在校内卖的。
    被诉人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在举证说,申诉人于6月16日交代了自己的违纪事实后,称有重大案情举报以争取立功,并上交了从自己安装在宿舍的电脑上摄下的一段录像。经我们反复观看录像,系一同学在上课时间进入申诉人住宿的房间,并翻动了每张床铺,但离开时未拿走任何物品。且经过我们一段时间的观察,该同学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周边学生宿舍亦未发生失窃案件,因此申诉人 “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能成立。
    这时申诉人又提出了处分程序上的问题。他说,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是正式处分决定下达前,应听取被处分人的申辩;二是提出申诉申请后,应在15天之内召开听证会。对此被诉人辩称,学校处分决定是7月13日下达的,而7月5日申诉人所在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即找其谈话并听取了申辩,这里有谈话记录为证;至于延迟召开听证会,主要原因是恰好教育部下发了一个学生申诉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因为召开申诉听证会是第一次,为更好地贯彻上级精神,把工作做得更周全,原想等教育部的正式办法下发后再开听证会,后得知该办法近期不会下发我们就按原规定召开了,同时对延迟召开的原因亦已按有关规定提前告知了申诉人。
    听证会进入第三阶段即辩论阶段。申诉人认为,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条“能主动坦白”、“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分;耳机没有在考场出现,也没有提供答案;自己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学校没有执行“从轻或减轻”的政策,处分过重。被诉人认为,申诉人的严重违纪行为是在别人举报、学校调查时交代的,不属主动坦白;耳机未在考场造成影响,但对18名同学造成影响,后果严重;申诉人所检举的人没有构成违法事实,重大立功表现无从谈起。因此,“从轻或减轻”理由不能成立。
    辩论结束后,听证会完成了规定程序。会后,听证小组将进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拿出评议意见,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学校最终决定。
    听证会程序完成后,陈德奎副书记谈了自己的几点感受。他说,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校非常重视,认为是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需要,是更好地培养学生、培养国家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这次听证会在学校历史上是首次,我们要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所以今天还请了部分从事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的干部教师参加旁听。我们不希望处分任何一名学生,但国家有法律,学校办学也得有规则。高校不仅要传授专业知识,而且首先要教学生如何做人。因此我们要从每一例处分中认真总结如何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提高教育效果。犯了错误的学生也要吸取教训,认真思考,思考得越深对走好今后的路受益越大。听证小组的评议意见及学校的最终决定对申诉人固然重要,但我想更重要的是要懂得“诚信是人生的通行证”这样一个道理。我衷心希望程修能够正视错误,放下包袱,振奋精神,立志成才,努力学习,成为一个对国家有用的人。
    面对一张张热忱的面孔,听着陈德奎副书记语重心长的话语,程修流下了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