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河海大学教授章青呼吁责令禁止“委托拆迁”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河海大学教授章青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责令禁止“委托拆迁”模式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中说,当前拆迁已成为社会热点,分析愈演愈烈的房屋拆迁纠纷,除了现行的“拆迁条例”不符合“物权法”精神外,大部分问题出现在具体拆迁过程中,尤其是采取“委托拆迁”模式引发的问题最多。这种拆迁模式不改变,无论拆迁条例怎么修改,恐怕都难以解决拆迁行为中的问题,被拆迁人的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所谓“委托拆迁”,就是正常拆迁人(项目建设方)将拆迁事项全权委托给一家拆迁公司,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劳务费用也一并“打包”给该拆迁公司。由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劳务费用捆绑在一起,许多拆迁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一般都是尽可能压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此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甚至采取涉黑手段逼被拆迁户就范。在拆迁中发生的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及被拆迁户不满利益受损而频频上访多数由此产生。
  章青代表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应严格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依法拆迁、公平公正拆迁。为此章青代表建议:
  一是应明令禁止“委托拆迁”的拆迁行为。拆迁企业的劳务费用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要严格实行两条线管理。
  二是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被拆迁人与正常拆迁人之间签订,而不是与拆迁公司签订。
  三是制订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制订上,建设部门应会同监察等部门在参考被拆迁地段的房价基础上提出一个合理标准,作为规范拆迁方的强制性要求,作为监督拆迁方是否补偿到位的依据。即使是“拆一补一”或“货币补偿”,也应按照被拆迁户能够在当地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来确定。
  四是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的全过程管理,做到阳光操作。从拆迁许可的申请、摸底调查、拆迁评估到拆迁听证、补偿标准公示、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全公开,全程接受公众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参与监督。同时,拆迁户应有权查看立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前,拆迁专储资金必须足额到位,拆迁民调同意率必须达到80%以上。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应全程参与,特别是在拆迁补偿款的确定上应有一定的话语权。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拆迁公司应在拆迁补偿到位后才有权进行拆迁。
  五是拆迁中要保证被拆迁户的其他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即使由法院实行强制拆迁,也应在拆迁人在场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车辆和人员,帮助被拆迁户对屋内财产物品进行打包和搬运转移后再进行拆迁。因为强制拆迁只能拆房子,而不应损坏被拆迁户的其他财产。